长林公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长林公会。

第二条 地址
本会办事处在芽笼廿七巷A门牌廿五号。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宗旨如下:
1.联络会员感情及互相扶助。
2.会员倘有不幸困难之时本会应当义务援助之。
3.本会以鼓励会员从事道义及知识之研究。
4.鼓励户内及户外之各种体育运动。

第四条 资格
本会凡华人属姓林者均可加入为会员,其名额以五百名为限。

第五条 组织
本会会务由每年举行之会员大会选出。
董事三十名共同管理一切其组织如下:
正会长一名、副会长六名、正司理一名、副司理一名、正财政一名、副财政一名、正交际一名、副交际一名、中文书一名、英文书一名、正庶务一名、副庶务二名、正音乐主任一名、副音乐主任一名、董事十名。
除正副财政以外其他各职员均得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权限
本会职员有下列之职权:
1. 职员得处理一切会员引退书及入会志愿书。
2. 职员部得调理和会员之纠纷和意见。
3. 凡本会用费在二百元以下单据经正司理签名认可者财政员方得随时按单支付倘正司理不在副司理可代之惟费用在二百元以上者须提交大会批准通过方得开支。
4. 凡遇有职员辞职或因事去职其遗缺得由职员部选举会员补充之但若正会长正司理及正财政卸职者则应召集会员大会选举之。
5. 会员或董事部得延请当地宗贤为本会名誉会长,为本会名誉会长者须开大会通过之。

第七条 会长
会长须主持会中各种会议及签署本会重要文件暨议案倘正会长缺席则由副会长代其职位若正副会长均告缺席则由会中选举一人为临时主席。

第八条 司理
正司理及副司理之职务专司本会函件议案及各项记录遇有会议时正司理或副司理须宣读前期之议案以资讨论或修改经主席付诸表决通过后方得成立或有临时委员会均不记录在内会内家私及一切事务应时常处理之。

第九条 财政
财政会员之责任掌理本会帐务征收捐款及收集一切款项发给收据并开支,业经正司理签署认可之各费用单据每月开常月会时或董事部随时特定之日期当将本月份开耗列具请册经查账员稽核及提出报告财政员如有伪选帐目侵吞公款一经察出者财政员应完全负责除将该职权取消及其在本会所享受之各种权利除去驱逐出会外应看其补清吞没款项不缴则呈官厅追究控告副财政之职权在於襄理上述正财政一切事务财政员存柜款项不得超过二百元之额以备零用其余即须储入银行但向银行兑现之支票除非有正会长正司理及正财政中之二人签署者则不能发生效力。

第十条 查账
正副查账由会员大会选举之其任期为一年期满不得连任查账员承董事部之命令得随时或按月查核本会帐目每年之总结册终其核对签署方能提交大会报告倘因账目有差错或舞弊之嫌得随时报告正司理然后由正司理於开会时提出宣布。

第十一条 交际
交际之职务调解会员间之纠纷如遇有交涉事故发生时交际员应秉承董事会提示及办理之。

第十二条 体育运动
董事有权可为委任义务正体育主任及义务副体育主任以促进户内及户外体育运动及委任拳术教师及教导拳术。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
本会会员常年大会最迟不超过阳历二月份其日期由司理选定颁发传单召集开会以接受前年董事部及财政之报告集令对以会员总数四份之一为法定人数。

第十四条 特别会员大会
特别会员大会由会长司理或董事部临时召开之或经会员十名以上签名具理由书,请求开会者董事部当准予所请须有会员总数四份之一为法定人数。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
本会每二个月开职员部会议一次由司理召集之其人数以董事部之半数为法定人数。

第十六条 流会规章
凡遇召集会议未足法定人数以致流会时司理有权在十日内重再召集但若仍旧如前是乃会员自误当以该会会员付诸表决。

第十七条 临时提案
每次会议职董或会员凡欲於开会时提出质问或建议以及陈述等事者以集会前三天将其提案录交司理以便宣布惟临时议案须延至下会讨论。

第十八条 缺席追认
凡未出席会议之会员或董事应遵守会议通过之议案已表决者缺席之人应默认上。

第十九条 相等票数
会员享有选举权倘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者则视主席之意见为依归。

第二十条 选举董事及任期
每两年选举新职董应在周年会员大会选举之,所有中选之新职董其任期为两年。

第廿一条 会员入会
请求加入为会员者其手续列下:
1. 请求为会员者须将印便格式表填写清楚经会员一人之介绍方为合格。
2. 此项请求函件应付有入会基金及本月份月捐但未得通过者其交来款项一概发还之。

第廿二条 审查入会
司理接到会员入会函件当於下次会议时将请求者之姓名住址及介绍人姓名提出报告然后挂在会内通告牌一星期内会员无通函及反对者则认为会员万一有人反对时则可以拒绝而不必提出理由。

第廿三条 入会捐款
凡加入为会员者须缴交入会基金及每月缴纳月捐三元。

第廿四条 除名出会
凡会员破坏本会名誉以致除名出会如下:
1. 行为不端破坏会务恶意宣布诬害及谣言惑众以伤本会安全者皆在驱逐这列。
2. 凡违背会章者经出席特别会议之会员三份之二证明其事实当予出会该会员既经出会即撤消其为会员之权利不能争取本会财政及一切权利惟该会员得在特别会议时自行辩护。
3. 凡经违背以上1与2项除名出会之会员永不得再行加入。

第廿五条 寿婚庆贺
本会得接受会员或其他社团寿婚纪念请柬书明宴会者可由本会馈赠相当礼物当本会正会长或司理於董事中选出代表赴宴庆贺。

第廿六条 欠款限度
会员欠款逾一年未交者须自动返来本会同时司理应发出邮政挂号通知书予以除名。

第廿七条 会所禁例
1. 任何方式赌博如玩牌九打麻将等类不论有赌注与否概不得在本会所内举行致於赌具鸦片烟具与不正当人物亦在禁止之列。
2. 本会公款不得用以缴付任何会员受法庭处罚之款。
3. 本会不得图谋限制工商业或物价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加以干预亦不得从事一九四O年职工会法令所规定之任何职工会活动。
4. 本会不得用本会名义或本会职员委员会会员等名义开设彩票无论彩票是否仅限於会员购买一律均在禁止之列。
5. 本会不得参与政治亦不得将公款或会所供作政治用途。

第廿八条 移居报告
凡会员欲往外埠或迁移住址者须来函报告以凭改注俾可互通信息否则有失权利乃係自误。

第廿九条 赠会物品
凡会员赠送物品概归为本会所有。

第三十条 赔偿损失
会员凡毁坏或遗失本会所有物品者应照其价值若干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发给章程
本会章程应分发各会员每人一本但得缴收印刷费每本五角。

第三十二条 遵守会规
各会员对本会章程之规定或修改应具遵守之义务但若有未善之处欲行修改者须经会员大会通过之并呈交社团注册官批准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信托人
本会如置有不动产则该业产须交由信托人管理惟信托人须签订受托书方可任何信托人均可随时辞职如有逝世或患神经病或长期迁离本邦或离开本邦逾一年之久者则将被认为经已辞职如信托人因为不检以致不适继续任本会信托人之职则本会得召开会员大会由大会将其信托人地位取消然后另选他人以承其缺信托人名额不得超过五名惟不得少过两名召开会员大会以便讨论辞退其信托人而另委他人以承其缺之提议须於大会召开前两星期揭示於会所之内俾众周知大会议决后须将决案呈报社团注册官请其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会所解散
本会非经全体会员四份之三通过后切应存在遇有解散或其他意外事情发生时会内财产除扣还债务以外所余之项全数充作慈善事业用途并於解散后十四日内具函向社团注册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