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部

长林公会互助部是以办理会员及其受荫人之丧吊,促进互助互惠为宗旨的组织。

由公会召开常年会员大会投票选举十五名会员组成,再由理事会互选下列各职员:正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正秘书一名、副秘书一名、正财政一名、副财政一名、正庶务一名、副庶务四名、委员四名。履行章程中列明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为本会服务。

 

长林公会互助部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会址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长林公会互助部
第二条:本会会址设於新加坡芽笼廿七巷A门牌廿五号。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条:本会以办理会员及其受荫人之丧吊,促进互助互惠为宗旨。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本会凡华人俱属姓林者均可加入为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总数以五百名为最高额,但受荫人人数不包括在内。
第六条:批准新会员入会之办法如下——
1. 凡请求加入为会员者,须填写本会理事会所指定之表格,再经会员一人之介绍,向本会秘书提出申请。
2. 理事会须於常月会议上考虑未经决定之申请书并於会上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之。
3. 所有经过接受之申请入会者名单,均应向本会常年会员大会提出呈报。

第四章 理事会与信托人
第七条:本会理事会係由常年会员大会投票选举十五名会员组织之,再由理事会互选下列各职员:
正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正秘书一名、副秘书一名、正财政一名、副财政一名、正庶务一名、副庶务四名、委员四名。
第八条:理事会各职员之任期为二年,期满当选得连任之,但正财政及副财政不得连任两届,惟任何职员在其任内均可由特别会员大会议决开除之,在上下届常年会员大会期间,若遇有职员遗缺发生,理事会得另委他人充任之,任期以该届理事会之任期为限。
第九条:理事会之法定人数,不理事会全体职员之一半,倘会议进行时,其出席不足法定人数者作为流会,须再定期召开之,惟改期召开之会议,则以出席人数作为法定人数。
第十条:会员大会须选出信托人三名,以负责管理本会之不动产,与基金之投资,一经选出后,信托人须任职三年,被会员大会撤职者,则当别论。

第五章 职权
第十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1. 核准理事会议决案,并听取各职员之报告。
2. 决定会务设施应取之策略。
3. 选举及罢免各职员。
4. 修改本会章程。
第十二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1. 执行会员大会所通过之议决案。
2. 代表本会处理各种重要事务。
3. 审查各职员之工作。
4. 通过新会员。
第十三条:理事会各职员之职权如下:
1. 主席——对外代表本会,对内督促各职员工作,以及主持各种会议。
2. 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会务,以及保管会印。
3. 财政——负责常理本会一切进支款项信帐目。
4. 庶务——负责办理一切丧吊之事务。
5. 副职员则协助正职员办理一切事务,若正职员缺席时,则代行其职。
第十四条:本会秘书、财政、信托人以及理事会任何其他职员,均得被授权代表本会打官司(无论是起诉或被控)。
第十五条:本会特别开支不超过二百元者,主席或秘书得自动开支之,二百元以上者,则由理事会取决之。
第十六条:本会所有收支款项须有单据为凭,财政所存之现款若超过五百元者,则应将之存入理事会所指定之银行,所有银行支票,须由主席、秘书、财政三人中之两人签署,并加盖本会正印,方为有效。

第六章 会费率
第十七条:本会会费率分为会员及受荫人互助捐两种,其办法如下——
1. 会员互助捐每月每名二元。
2. 受荫人互助捐每月每名二元。

第七章 助金率
第十八条:凡会员或其受荫人不幸逝世,其生前指定受惠人得提领固定互助金七百元正。
第十九条:本会每月所收得互助捐总数除抽取廿巴仙为行政费其余八十巴仙分与逝世会员或其受荫人每名七百元正倘有盈余则拨充为储备金如死亡率高过收入时可运用储备金弥补之。
第二十条:凡会员或其受荫人不论何时加入,其首期互助金概须照交,惟享受互助金之权利,则以交款之日算满一百二十天后,方不有效。
第廿一条:凡会员或其受荫人在首四个月内所缴交之互助金,悉数充入本会之准备金,概不归并入该期内之互助金分配於逝世之会员。
第廿二条:凡会员逝世,如係独身汉无亲属及受惠人者,本会得代为办理殡葬,其费用由该期应得之互助金拨充,有余则按其生前指定之用途办理,不足则由本会准备金开支,但不得超过一百元,此等会员须於生前于一名太平局绅或法官或注册官司前作一宣誓书,授权本会料理其后事。
第廿三条:凡会员或其受荫人逝世,该受惠人须将本会发给之证书,证章等交还本会,同时具函附送当地政府机关所发出之死亡证书,俾资证明,倘家境贫寒者,可先向本会商借一百元作为治丧费,其余候该期互助金结算后,一次付清。
第廿四条:本会互助金概交予合法受惠人收领,此外不论债权人或任何人均无权干涉。

第八章 义务
第廿五条:凡会员均得附荫其亲属(限属内亲关係)最多三名,每名每月均须由会员代其缴纳互助金二元。
第廿六条:凡会员本身及其祖父母,父母妻室年龄不予限制外,其他亲属年龄一概限至五十五岁为止,超过该年龄以外,本会不能予批准。
第廿七条:凡会员均有遵守本会章程及一切议决案,或轮流探丧及送殡之义务。
第廿八条:理事会职员,均为义务性质,惟常驻员工得领辛金。
第廿九条:凡会员欲往外埠或迁移住址,须来函报告,以凭改注,俾可互通信息,否则有失权利,乃係自误,本会概不负责。

第九章 权利
第三十条:凡会员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卅一条:凡会员经缴纳互助捐一百二十天以上者,均得享受下列之权利——
1. 会员或其受荫人逝世时得分享互助金。
2. 会员或其受荫人逝世时,得免费借用本会特备之丧吊仪具,若同日有两人以上借用者,则以先来先借,借完为止。
第卅二条:凡会员之互助金如逾一期(二个月在)不缴者,则停止享受本会之一切权利,如在下期中补缴完足,即就其缴款之日算起满十五日后方得恢复其权利,如逾三期(半年)不缴者,则取消其会员资格,所交各费概不退还。
第卅三条:凡一名受荫人若发现受二名或以上之会员同时附荫者,倘不幸逝世时,本会当将该互助金平均分配与各该会员收领,而各该会员并不得藉故向本会提出交涉。
第卅四条:凡会员欲增加或改换受荫人,须提前将该受荫人姓名、年龄、住址、亲属关係、及居民证号码详细来函向本会报告,经会议通过之日算起满足一百二十天后,方得享受本会一切权利。
第卅五条:凡会员本身逝世者,限二星期由其受荫人另举一人补代之,否则该会员之受荫人一切权利丧失,乃係自误,本会概不负责。

第十章 章程,证书与证章之供给
第卅六条:本会每一会员入会时,缴交五角后,便得领取本会章程一份。
第卅七条:凡本会会员均由本会秘书发给证书一份、证章一枚,每名收费一元,遗失得申请补发,但须缴交费用一元。

第十一章 簿册查阅
第卅八条:任何与本会基金有利益关係之人士,均得查阅本会之簿册,及会员名册,本会不得因此索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章 纪录与会员名录
第卅九条:本会秘书须将本会每一名会员及其受荫人之姓名、年龄、居民证号码、地址以及其他有关项目,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本会财政须将每一名会员之帐目详细记录在案,分别记载或连带记於会员名册内均可。
第四十一条:本会秘书必须发予每一名会员一份会员证及一份个人账簿,账簿内须记明新旧帐目。

第十三章 账目与查账
第四十二条:本会之会计或会务年度,须由正月一日算起,至十二月卅一日为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帐目,须逐年由职业查帐员查核,并须尽速於会计年度结束后,连同查帐员之评语分发予本会每一名会员。
第四十四条:本会财政,每年最迟不得超过五月卅一日,将本会经过查核之收支,基金及财产之常年帐目报告,呈送注册官,并且须要——
1. 分别说明有关本会各项宗旨之开销。
2. 列明查帐员之姓名、地址、宝号或职业,以及该查帐员受任之情形及根据。
3. 附上查帐员之特别报告一份。
第四十五条:本会须将逐年资产负债表连同查帐员之任何特别报告书於本会经过注册之办事处的显著地方展示出来。

第十四章 会员大会
第四十六条:常年会员大会,须尽速於会计年度结束后举行。
第四十七条:特别会员大会可随时由理事会召开或会员请求秘书召开之,惟提出此项请求之会员人数必须等於理事会职员总数之三倍。
第四十八条:本会於召开常年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时,须予会员以两星期的通知书,并随该通知书附上议程一份。
第四十九条: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理事会职员总数之三倍,倘会议进行时,其出席不足法定人数作为流会,须再定期召开之,惟改期召开之会议,则以出席人数作为法定人数。

第十五章 行政费的限制
第五十条:本会扣作行政费之总金额,每年不得超过年中会费收入之二十巴仙。

第十六章 修改章程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会修改章程的手续如下:
1. 应将拟议中的章程修正案,以书面通知秘书。
2. 秘书须将所提出的修正案,交给理事会决定是否要提交会员大会处理,惟所提出的修正案,若有三倍於理事会职员总数的会员签名,则必须交予会员大会处理之。
3. 会员大会须以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批准所提出的章程修正案;惟有关减少本章程所规定之互助金的修改事宜,则必须占本会会员总数四份之三的会员以秘密投票的方式批准通过。
4. 经过会员大会批准后,该被提出的章程修正案,须根据「一九六○年互助会法案」第九条文由互助会注册官加以注册始可。

第十七章 解决纠纷的手续
第五十二条:解决纠纷的手续如下——
1. 任何人如认为对本会有不满之处,得要求特别与理事会商谈,俾将该事公诸理事会处理。理事会须竭尽所能,消除此种不满。
2. 倘事情不能解决,理事会及该不满之人,须联合或个别将事件交给互助会注册官,或由注册官委任之人仲裁之。

第十八章 解散
第五十三条:本会若获得全体会员四分之三的同意,并且在解散证书上签名,便得解散。